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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勇的生活,总算恢复了往日的平静:困扰他8年之久的17万元购房款纠纷终于结束了。前不久,李某勇等四人来到正阳县人民检察院送锦旗致谢。
2022年8月的一天,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宏彦到法院查阅卷宗,恰逢李某勇一行人在反映一起执行案件问题,“钱早给了,房子也住了很多年,现在还让再缴一次房款,我们不服。”李某勇等人激动的言语引起了他的注意。
他们是否真的已支付过购房款?为什么银行卡被冻结时才来反映问题?带着这些疑问王宏彦给李某勇留下联系方式,告诉他如果对法院判决有异议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。
几天后,李某勇等四人以不服法院判决为由申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。
2011年6月,车某开发本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由于资金周转困难,遂拉外乡人杨某某入伙,双方口头约定开发的房子由杨某某出售和开收据。期间,本村的李某勇等四人先后以17万元每套的售价从车某处购得房屋,车某分别向他们提供了收据。之后,杨某某得知四人已入住,但自己并未收到购房款,以办理房产证为由让李某勇等四人签订购房合同。2014年10月项目完工,车某跑路,杨某某以李某勇等四人未支付购房款为由,诉至法院,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勇等四人承担还款责任及违约金。
李某勇等人向正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后,承办检察官经调查核实后发现,2014年10月23日,一审开庭时杨某某的代理律师、李某勇等四人出庭,车某未出庭作证。庭审中李某勇等四人出示车某的收据表示已支付过房款,同时对签订购房合同一事未提出异议。因证据不足,李某勇四人的收据无法得到证实,法院未采信四人证言,而是依据《合同法》判决四人承担还款责任,并使用EMS邮寄送达判决书。然而,李某勇四人未收到该判决书,回执单上在没有本人签名捺印的情况下显示已签收,法院就此结案,存在程序违法,侵犯了李某勇等人的上诉权。
案外人车某,是此案的关键!只要证明车某和杨某保是合伙关系,就可以推翻原判决。在承办检察官的引导下,李某勇等四人又提供新证据,有房款收条、村委证明、车某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税证、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、车某证人证言。
“有了这些证据就可以证明案外人车某与杨某某为合伙关系,以及四人已向车某支付房款的事实。车某和杨某某合伙时的售房口头约定,李某勇等四人不可能得知,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,李某勇等四人可以依法取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。”王宏彦说。
2022年9月19日,该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。同年12月1日,法院裁定再审。再审开庭时,车某出庭作证,证明与杨某某的合伙关系,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,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,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。
“这个房子总算可以继续安心住了,以前不知道怎么办,也不知道找谁,通过这个案件,我们对检察院的职能有了更多的了解。”李某勇事后感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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